这里是指这两个领域本身的本质的关系。不仅是它们的“利益”,而且连它们的“法规”它们的“本质的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对它们的“法规和利益”来说,国家是“最高权力”对国家来说,它们的“利益”和“法规”是“从属的东西”它们就存在于对国家的这种“依存性”中。正因为“从属性”和“依存性”是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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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则相反,它总是这种实体性的东西的定在,因而也是它的特殊性和个人的特殊自由的方面,所以这两个要素在形式发展的阶段上,是被分配在不同的方面或不同的人身上的。国家是伦理性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因此,在国家中,对实体性的东西来说,我所受的约束同时是我的特殊自由的定在,这就是说,在国家中义务和权利是结合在同一的关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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