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是由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下令、《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委员会编写的法学著作,成书于533年。
该书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第一卷是关于人的规定,即关于私法的主体的规定;第二、第三卷是关于物的规定,即有关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继承和债务的规定;第四卷是关于契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该书体现了东罗马帝国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思想。
该书综述了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汇集了罗马各主要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奴隶社会的一部完善的法律著作。该书中关于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规定成为后来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
内容简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首先阐明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当然,其“私法”与人们现代所理解的私法含义不同,包括自然法(源自神明与大自然的稳定且不变的法则)、万民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异邦居民的法律)和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特权法)。
第一卷主要规定“人法”,即关于人的法律。在东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着贵族、骑士、自由民、异邦居民和奴隶五种社会阶级,由多至少分别具有不同的人格权利(注意,古罗马时期奴隶非“人”,不具有人格权)。例如属于市民权的选举、担任公职等权利,以及属于家长权的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只有罗马公民,即生来自由的人才能享有,异邦居民则不能享有。其所代表的含义可归纳为,同时拥有自由权、市民权、家长权的罗马人,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为人格不完全者,在罗马法上称之为人格减等。此外,其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二、三卷主要规定“物法”,即权利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其中的物权制度与现代的物权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第四卷主要讨论了诉权,即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包括对物的诉讼,即恢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即请求给付之诉。此外还有既对人又对物的混合之诉,以及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和国家的人的公诉。
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 ,拉丁语:Iustinianus I;希腊语:Ιουστινιανός;全名为弗拉维·伯多禄·塞巴提乌斯·查士丁尼 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Iustinianus,约483年5月11日-565年11月14日。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皇帝,西元527 ~ 565 年在位。
他曾经镇压平民起义,征服汪达尔王国,东哥特王国,主持建造圣索非亚大教堂,以及位于帝国西部意大利拉芬纳的圣维托教堂。统治期间,不仅阻挡了野蛮民族在边疆的骚扰,甚至几乎恢复了昔日罗马帝国的光辉,因此后人称这段时间为拜占庭帝国的第一次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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