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创作的政治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59年。
《论自由》中心论题有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利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该书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
内容简介
该书以洪堡的“人类以最丰富多彩的姿态发展,这是绝对的、本质的、重要的”开篇。
第1章,引论。穆勒在这里所论述的自由,并非“意志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会的自由”,该书的主题在于发现“社会对个人可以正当行使权力的本质和界限”,并着力找到维持这一界限的方法。作为社会干涉个人的惟一正当理由,他提出“自我保护原理”,指出“文明社会当中正当行使权力干涉个人行动自由的惟一目的,是阻止伤害别人”。
穆勒基于这一原则,揭示了作为“人类自由的固有范畴”的三个组成要素,即:(1)属于意识范畴的精神领域的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及感情的自由、认识与感想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出版自由的四种自由);(2)爱好和职业的自由; (3)团结的自由。提出所谓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幸福,以及不妨害他人争取幸福的努力的前提下,用自己本身的方式追求自己本身幸福的自由”。
第2章,论思想言论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是穆勒在这一章着重强调的。穆勒对此分为三种情况: (1)少数人意见或许是真理;(2)少数人意见是谬误;(3)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意见分别拥有真理。他将主张少数人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根据,归纳为下面的四点:1.当少数人的意见万一正确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不言,不使他人知晓,而代替他人决定问题,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就会犯认定自己绝对正确无谬的错误。2.少数人意见虽然谬误,但却含有部分真理的情况。此时如果人们迫使其缄默,就会认定人们所把握的真理的完整性,从而犯了错误。3.即使人们所把握的真理完美无缺,如果不允许对此发表反对意见,那么接受这一真理的方式,就不是使人们理解这一真理的合理根据的方式,而可以说是一种独断的、片面的方式。4.在上述的情况下,真理丧失了它的概念上的鲜明性和生命力,它所具有的生动的影响力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了。穆勒依据以上的理由,强调在该章开头所指出的三种情况下,必须尊重少数人发表意见的自由。
第3章,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穆勒认为第2章所述对待个人意见的各个命题,同样适用于个人的行为方式。他主张思想、言论的自由,当然必须伴随着用每人自己不同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的自由。因此,穆勒认为,当探讨“人”的问题时,不仅仅是看他要做些什么,重要的问题是他属于哪一种类的人。穆勒是从重视每个人的个性多方面发展的角度来把握这一问题的。
第4章,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在这一章中,穆勒根据以上的考察,就该书的主题作出了结论。穆勒首先提出了关于人的行为的两个原则:(1)不损害相互的利益;(2)为保护社会及其成员所付出的劳动和牺牲时,每个人应负自己所分担的那部分。他将人们的行为分为:A.与他人利害有关的部分;B.只与自身有关的部分。社会根据前述的两个行为原则,仅仅就人们行为的前者(即A),可以对个人进行“道德的(通过舆论)、法律的”干涉;因此,关于人们行为原则的后者(即B),个人对社会不负任何责任。即行为A是道德和法律的范畴,行为B是自由的范畴。
第5章,论自由原则的应用。在这一章中,穆勒将第4章的结论归纳成为两个“公理”,试图在以之考察若干具体问题的同时,阐明这两个公理的意义和界限。第一公理:“对于各人自己的个人行为,只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无须对社会负责。”第二公理:“对于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负有责任;如社会为了自我保护,需要应用社会的制裁或法律的刑罚时,则个人必须服从其中之一。”
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也是一位极为活跃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是英国政治改革运动中激进的民主主义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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