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研究
作 者 : 张珍珍
学位授予单位 : 吉林大学
学位名称 : 硕士
导师姓名 : 宋显忠
学位年度 : 2018
关键词 : 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契约关系;契约伦理
摘 要 : 试管婴儿技术的实现,使人类摆脱了对传统自然生殖方式的依赖,对于因存在生殖障碍而无法拥有自己孩子的不孕夫妻来说确实是一个福音。但是试管婴儿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命科学技术进入人类繁衍后代的领域,对自然生殖方式和建立在自然生殖方式基础上的法律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试管婴儿技术使得性与生殖发生分离,第三人的遗传物质进入生殖过程,从而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多元化,再加之以自然生殖方式为基础的法律中没有关于试管婴儿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基于此,试管婴儿监护人的确认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纠纷。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合理解决不仅有助于试管婴儿技术的健康发展和推广应用,而且有利于保护试管婴儿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使之与自然生殖子女一样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文以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为研究对象,结合朱某诉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和陈某诉罗某夫妇监护权纠纷一案,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检索的方法对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解决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对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研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类型。首先分析了特殊而又复杂的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其次,本文结合上文中试管婴儿的不同类型总结和梳理了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类型。第二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集中分析了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中的契约和伦理。首先对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中涉及的契约法律关系进行了逐一分析,紧接着基于试管婴儿技术实施中订立契约的法律效果的特殊性,陈述了试管婴儿手术中相关主体订立的契约受到公序良俗原则限制的表现,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得出随着生殖技术的变革,人类生殖伦理从血缘伦理转向契约伦理,契约伦理融入亲子关系的认定。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建议。首先结合我国的监护权制度,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解决以试管婴儿亲子关系的认定为纽带,遂根据第一部分中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类型相对应地提出了试管婴儿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建议,但是试管婴儿监护权纠纷的合理解决,不仅需要认定试管婴儿的亲子关系,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如试管婴儿的法律父母是否具有监护能力以及试管婴儿的抚养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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