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是英国法学家亨利·萨姆奈·梅因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61年。
梅因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梅因否定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认为“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也否认主权的必要。
《古代法》被认为是梅因毕生研究工作的一个宣言书,凝集了他一生的主要法律思想。该书作为一部研究罗马法学、法律史学的专著受到历代法学家的推崇,并与19世纪孟德斯鸠所著的《论法的精神》相提并论。

内容简介
《古代法》共10章,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法学、历史学和人类学等诸领域。梅因在此书中详细考证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法律的发展状况,并参照东方印度社会加以比较,从而清晰地揭示了人类早期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演化过程和它的一般规律。他指出,由“地美士第”时代发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是具有典型性的法的一般演化模式。所谓“地美士第”,指的是一种神的信念,即以神谕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动。在上古时期,氏族首领都是假借神意的指示而做出判决的,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法还处于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发展到了“习惯法”阶段,“习惯法”是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不成文法,其解释权和行使权都操纵于少数特权者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对于少数特权者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公布为公众所知晓,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来临。在法典时代,人类社会划分为静止和进步的两种社会,前者是东方社会,后者则是以罗马法和英国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静止社会中,法律不再改进,在进步社会中则需要继续改革法律,以适应社会需要。
改革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是法律拟制,指对旧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加以灵活的运用,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用来补救原有法律的缺陷。如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救《十二铜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来补救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

时代背景
《古代法》是于19世纪创作的,19世纪是科学的世纪,也是社会科学全面发展的时期,同时是法学作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得以确立的时期。19世纪西方法学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突破了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一枝独秀的局面,各种法学思潮纷至沓来,可谓异彩缤纷。不过,除了德国的哲理法学和历史法学,这种发展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这一时期在英国出现的法学思潮即19世纪西方三大法学:边沁倡导的功利主义法学,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以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这些法学思潮虽各具特色,但其共性是都具有社会实证方法的倾向,反对唯理性,批判自然法,强调社会现实中的法和历史中的法,反映了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现状和新的发展要求。
个人背景
1847年至1854年间,梅因在剑桥大学任钦定民法教授,期间在1850年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的第一高级讲师,他的讲演曾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
作品思想
推崇罗马法和成文法
梅因在这本书中对于罗马法,是带着一种崇敬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如在研究契约的早期史时,其他英国学者往往对于古罗马时期长期存在的“口头契约”形式感到不可理解,因为这种“口头契约”的达成毫无凭证,“缺乏深思熟虑”,“如此疏于防范”。但梅因却认为:“如果把享受法律思想的智慧约定详细研究一下,并且记着在我们所涉及的社会状态里面,书面证据是很不容易得到的,那么我以为,我们必须承认这种专门用以满足他所要求达到的目的的这种问题的回答,可以公允地认为是一种高度巧妙的办法。”这种对于罗马法的赞誉在全书中不止一次提到,甚至使人产生这样的感觉,他所研究的“古代法”只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古代法。当然,梅因本人或许也意识到了这点,因此他在序中特别指出,“但他(指作者)本意不在于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只是因为罗马法的资料比较广泛,所以才必须把罗马法当做一个“典型”的制度来看。然而,在通常的读者看来,“典型”的罗马法在全书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一个“典型”的位置。于是,经典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就变成只是从罗马法的经验中所得出的结论。此外,《古代法》中体现出来的另外一大倾向就是对于成文法或者说法典作用的过分赞誉上。如他在文中写道:“不论从现代的眼光看来这些‘法典’的特点是什么,它们对于古代社会的重要性,是无法用言词来形容的。”“如果十二铜表法没有公布,罗马人的文明将像印度文明那样的无力和恶化,但至少这是可以断定的,他们有了法典,才避免了那样不幸的遭遇。”
具有强烈的批判和创新意识
基于大量的历史和事实,梅因对当时的学术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中充斥的排斥历史、不顾事实和藐视经验的“先天主义”的思想习惯和法学研究态度及其理论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对于自然法理论,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几乎成为全书的最重要的一个线索。书中写道:“凡是似乎可信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而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在坚持‘社会契约’是一种历史事实时,就很容易使‘法律’起源于契约的理论获得一种虚伪的真实性和明确性。”对于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指出“主权者的命令”的理论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是有限的。梅因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而不是坚持只研究法律的实际执行。
不足之处
《古代法》的不足,是梅因在考察法律历史时,跳过了从罗马人到格罗托之间的几个世纪,忽略了中古世纪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自然法”转变成为有无限活力和影响力的一种神圣概念。《古代法》导言中称,对于梅因这样有非常均衡感和透视力的人,这是一个奇怪的遗漏。
后世影响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了关于古代社会的一系列重要论点,展示了古代法律发展的恢弘图景。他开创性地运用了历史和比较的方法,体现了他通过历史来阐释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思路。梅因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创了英国历史法学在法学史上的地位,使得英国法学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充实,并在使历史法学成为19世纪的学术主流方面作出了贡献。
《古代法》出版之后,很快便成为欧美学界广泛阅读研究的法律经典著作之一。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价值,在于作者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学习研究法学的方法,人们开始重视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而不再只是服从先验的自然法设想。
作品评价
美国历史学家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 下》:“梅因对世界的最大贡献依然是他的《古代法》,这本书读起来像文学作品,也像哲学。梅因主要关心的是文明的起源,他把立法史上丰富的材料当作工具,而不是当作目的来估价的。他的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结束了奥斯丁实证主义法律学派的统治。”
出版信息
《古代法》问世以来被译成多种文字和多个版本发行。中国商务印书馆曾于1933年翻译出版,1959年又出版新的中译本,译者沈景一。
作者简介
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1822年~1888年),法律史学家,是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重要代表与集大成者。1822年8月,梅因出生于英格兰累顿附近,早年就读于基督慈惠学院,后就读于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1847年~1854年在该校教授民法,1850年取得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在伦敦的4个律师学院教授罗马法和法理学,1862年~1869年他前往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室参事和印度事务大臣参事室参事,曾经参与编纂印度法典。由于对印度古代法的深入了解,他回到英国之后担任了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的主持人、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和惠韦尔讲座国际法教授,直到1888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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